常可在線上看到許多共享軟體,免費軟體等等,
而這些東西究竟是否合法使用,
還是說大家都是侵害著作權的幫兇?
今天就好好來了解下:
電腦程式的著作權
首先就先從名詞解釋開始吧:共享軟體
就是指軟體的著作權人將其軟體放在網路上給使用者試用,
一段期間後,
會出現功能限制或者完成無法使用的軟體,
使用者須透過註冊碼方式向作者支付費用或要求達到的事項才能再次正常使用
免費軟體
就是指軟體的著作權人將其作品免費授予他人使用,但其實著作權還是掌握在自己手上,只是基於各項原因,例如推廣產品等原因,對在規定範圍內使用的行為不予收費而已。
不管是免費軟體也好,共享軟體也罷,都是有著作權的,著作權都掌握在著作權人上,
而且在使用上,兩者的使用行為都必須合乎著作權人的規範,
通常會在安裝前的版權宣告或者 readme.txt 檔案中。
問題來了,
那程式設計師的專案成品的著作權歸屬呢?
不管是接案或者受雇於人,
通常著作權是屬於程式設計師的,
不過在現實中這種情形是不會發生的,
通常在新進員工簽署文件中都會有著作權歸屬的條款,
根據著作權法第11條與第12條規定,
只要雇主與受雇人有約定著作權歸屬,
就照著契約走,
想必不會有老闆這麼佛心,
支付薪水又讓員工擁有著作權的,
所以不管是受雇於人還是接案工作,
在職務上完成的專案通常依照契約是屬於公司或委託方的,
只有在未簽約狀況下,著作權才會屬於程式設計師。
那完成的軟體專案是否受到著作權的保護呢?
只要創作出來的產品擁有原創性,從專案完成的瞬間就受到著作權法的保護,
不須另外向政府或機關登記,
但主張著作權必須提出相關證明,
例如每天備份的程式碼。
身為一個資深的程式設計師,
必然聽過一句話:
程式寫得好,要飯要到老
這句話哪來的已經不可考,姑且不論個人實力如何,
光是研究新語言就要花不少時間,
如果再加上不懂程式的老闆,
上層幾句話的更動可能是根本上的重建,
真的還不如賣雞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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